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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刘某某、张某甲、王某某三人商量在网上搭建“亿万家”跑分平台,为赌博网站进行洗钱活动。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蒋某甲去邻居蒋某乙(另行处理)家玩耍时看见蒋某乙在网上“刷分”赚钱,便向其请教学习。2020年4月30日,蒋某乙帮被告人蒋某甲在网络 “亿万家”平台上申请了1个账号,教蒋某甲用该账号绑定支付宝及操作该账号“抢分”赚钱。2020年5月1日,被告人蒋某甲用自己原有2个支付宝账号及其姐姐蒋某丙的2个支付宝账号,再用其父亲蒋某丁、母亲赵某某、姐夫向某某、堂弟蒋某戊、蒋某己等人身份信息新注册多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亿万家”平台账号。被告人蒋某甲在其居住的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家中用电脑登陆“亿万家平台”进行“抢分”, 所抢到的“单”上显示单号、金额、银行账号、对方户名、开户信息等,蒋按所抢“单”上的金额将支付宝账户收到的钱转账到单上对方银行账户中,“亿万家平台”按照每1元1分计算蒋在亿万家平台账号的分数,抢到分后,亿万家平台自动将分卖掉,卖分所得款自动转入蒋绑定平台支付宝账号中,并按“抢分”金额千分之八比例提成返现给被告人蒋某甲。被告人蒋某甲从2020年5月1日至6月2日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在“亿万家”平台转账资金共计人民币825791元,获利人民币52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蒋某甲在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亿万家客户数据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冯某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8257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民

检察官助理周建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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