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8时许,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的蒋某甲和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违反防控“新冠肺炎”规定,驾车经过葛坡镇红背岭村疫情防控卡点到**镇**村蒋某甲外家聚餐吃晚饭。当晚21时许,蒋某甲、蒋某丙、蒋某乙等人返家,经葛坡镇红背岭村疫情防控卡点时,见防疫设置的货车堵住,无法通过,便下车到货车找钥匙试图挪车,因没有钥匙无法挪车,被告人蒋某甲恼怒之下捡起路边的石头对货车进行打砸,蒋某乙、蒋某丙见状,也从路边捡起石头砸车,将货车的前挡风玻璃、左边后视镜,卧铺左边玻璃、驾驶室车门及旁边车身、油箱等部位砸坏,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2670元。在防疫卡点旁居住的谢某某见有人砸车,到现场劝说,被告人蒋某甲又辱骂、追打谢某某。同年2月13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琪峰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刑事卷宗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