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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5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前往巨浦乡驮垄村“岩头垄”山场田中,焚烧灰堆做肥料,燃烧的灰堆引燃田后坎的茅草和树叶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青田县巨浦乡驮垄村“岩头垄”山场失火案火场总面积79.7557公顷(1196.3355亩),按林地分:有林地面积4.9631公顷(74.4465亩);灌木林地面积15.5835公顷(233.7525亩);疏林地面积30.3619公顷(455.4285亩);非林地面积28.8472公顷(432.7080亩)。林木总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492949.74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青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的亲属支付了森林扑火费人民币20000元,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谅解书、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林某甲、蒋某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林某乙、林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青田县巨浦乡驮垄村“岩头垄”山场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田间用火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9631公顷、灌木林地面积15.5835公顷、疏林地面积30.361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良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被羁押在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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