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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合同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275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通过伪造转租授权委托书的方式,将本市江干区**中心**号楼**室以每月人民币4500元租入并支付一季度房租及押金,又将该房屋以每月人民币4000元转租给被害人杨某某并要求其支付一年度房租及押金,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8600元。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蒋某甲通过虚构经营地址的方式,将本市上城区**弄**幢**单元**室以每月3550元租赁并支付一个月房租,又将该房屋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转租给被害人吴某某并要求其支付一年度房租及押金,骗取吴某某人民币3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款收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明细、房租出租委托合同、扣押清单、扣押照片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智明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材料1份。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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