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汉族,高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员工,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彩云,贵州名城(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CW****小型轿车从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八里社区往遵义市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至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樱花大道中段被交警部门查获,随即到播州区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诉讼文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进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8528****、1398429****。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