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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1********,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蒋某甲醉酒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镇沿G207国道由西向东往零陵区石山脚乡方向行驶,行至零陵区黄田铺镇G207国道3316公里加700米处路段时,因不注意交通安全、夜间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将步行在道路边缘的被害人杨某某及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及蒋某甲本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周永祥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甲深度昏迷被送至永州市中心医院南院进行抢救。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蒋某甲血液乙醇含量达173.l9mg/l00ml。

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送达回证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眭某甲、眭某乙、肖某某、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在救治医院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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