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小晶晶”、“小尖尖”),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小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哥”),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6********,瑶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3月5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0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阿革”),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95********,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绰号“啊黑三”),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李泽”),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3********,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哈尼”),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5********,哈尼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被告人赵某乙(曾用名赵某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户籍所在地:金平县**乡**村委会**村,现住金平县**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甲(绰号“车老三”),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5********,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3月7日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甲(绰号“小二”),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301985********,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乙(绰号“师傅”),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68********,哈尼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云南省金平县人,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11月2日被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金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普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6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互邀约,一起入股先后在王某某家、蒋某乙家、双团坡香蕉基地、长坡头岔路进去绵竹棚脚四个地点之间更换着多次组织曹某某、李某甲、普某某、张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等20余人参与“摇宝”赌博,并按照之前的约定按比例分配组织赌博过程中抽水获得的利润。被告人普某乙负责多次运送参赌人员曹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参赌人员至蒋某甲等人选取的赌博地点参与赌博,并从蒋某甲处获取运费。
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普某乙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赌博用的小碗;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曹某某、李某甲、普某丙、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普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21张。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黄某某、赵某乙、普某甲、普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普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赵某乙、车某甲、普某甲、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普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黄某某、赵某乙、普某甲、普某乙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江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高某甲、李某甲、赵某甲、黄某某现羁押在金平看守所;被告人赵某乙(联系电话:1509419****)、车某甲(联系电话:1352982****)、普某甲(联系电话:1520873****)、陈某甲(联系电话:1831336****)、普某乙(联系电话:1588772****)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共1895页、散卷材料26页(分别为移交清单1页,普某乙讯问笔录4页,蒋某甲讯问笔录3页,赵某甲讯问笔录3页,黄某某讯问笔录3页,高某甲的讯问笔录3页,李某甲的讯问笔录3页,提醒您提解证5页,传讯通知书1页)、光盘21张、U盘2个。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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