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镇**村**号,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他人身份,通过代办公司虚假登记注册了8户“空壳企业”(分别为:甘肃*甲有限公司、甘肃*乙有限公司、兰州*甲有限公司、兰州*乙公司、兰州*丙有限公司、甘肃*丙有限公司、甘肃*丁有限公司、兰州*丁有限公司)及相应税务登记手续,后二被告人在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虚假注册的8户企业向有需求的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截止案发,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累计从税务局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475份,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70份,共计金额32347289.02元,税额974882.14元,价税合计33322171.16元。破案后,从二被告人租住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查获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尚有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注册的“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2年6个月至4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海兰
检察官助理:候江飞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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