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等人涉嫌非法采矿、被告人巫某某、叶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经合谋,并雇佣被告人向某某一起到金某某赵镇桐梓园27组附近北河道中采砂。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吴某某、朱某乙得知蒋某甲采砂情况后,为蒋某甲等人采砂提供便利并收取好处费。2019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蒋某甲等人雇佣被告人朱某甲进行翻砂等操作。被告人蒋某甲等人在采砂后分别将砂销售给被告人巫某某56550元、被告人叶某某37500元、被告人朱某乙1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12600元、叶某某6700元、何某某4900元、李某某2500元、陈某某3300元,被告人巫某某、叶某某、朱某乙、张某某明知是河里盗采的砂石而购买。同时案发当时执法部门在蒋某甲案发地挡获共计6车,每车22.2方的细砂。被告人向某某收取22500元,被告人朱某甲收取48000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朱某乙收取共计17300元。
2020年1月至案发,蒋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金某某赵镇桐梓园27组附近北河道中采砂,被告人朱某乙、吴某某为蒋某某采砂提供便利,同时蒋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甲与罗某某,进行翻砂等操作。期间蒋某某共计销售近8万元砂。朱某乙、吴某某共计收取近2万余元,朱某甲与罗某某共计收取3.7万余元。同时案发当时执法部门在蒋某某案发地挡获共计2车,每车22.2方的细砂。
2020年3月至案发,阮某某、杜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金某某赵镇桐梓园27组附近北河道中采砂,被告人朱某乙、吴某某为阮某某、杜某某采砂提供便利,同时阮某某、杜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甲与罗某某进行翻砂等操作。期间杜某某、阮某某共计销售2.6万余元砂,其中销售给被告人叶某某3500元。朱某乙、吴某某收取4000元,朱某甲与罗某某收取12950元。同时案发当时执法部门在杜某某、阮某某的案发地挡获共计3车,每车22.2方的细砂。
经鉴定,2020年4月金某某天然特细砂( 俗称细毛砂) 含税市场零售价格(出场价、不含运费)为90元每方。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朱某甲、吴某某、朱某乙、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某、叶某某、朱某乙、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涛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朱某甲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吴某某、向某某、巫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卷宗十册,光盘二十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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