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66号
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05********,法定代表人蒋某甲,住所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村段**村工业园。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4********,现住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青岛**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庄**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无棣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宿舍。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蒋某甲在青岛市城阳区**工业园经营青岛**有限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蒋某乙、张某某从事含铜工艺品制链、清洗等工作,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环境。青岛市环保局城阳分局城阳环保监测站对外排水样机械能检测显示废水中铜含量浓度为15.8mg/L,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总铜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城阳环保局关于青岛**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调查报告、监测报告、《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5-2018)、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档案、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山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单位青岛**有限公司判处罚金;被告人蒋某甲系主犯,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乙、张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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