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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蒋某乙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45号

被告人蒋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号**幢**号。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蒋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9********,汉族,大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因吸毒,2020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共同租住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小区**栋**室。

一、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并与吸毒人员王某甲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二、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并与吸毒人员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三、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又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并与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四、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又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并与孙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五、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蒋某甲在上述租住处容留并与孙某某、王某甲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3.证人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

5.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甲(1385600****)、蒋某乙(1532448****)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3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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