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程某某等五人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新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胡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晚至2018年8月22日上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等人为索要债务,以轮流看守、跟随等方式将被害人殷某某非法拘禁于溧阳市**镇**路**号溧阳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溧阳市**镇**路**幢**号溧阳市**宾馆**房间内。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甲自首后规劝他人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首后规劝同案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程某某、朱某甲、胡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新村**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涟水县**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