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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9月19日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在逃,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5月13日自动投案后即因病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7日被院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曾因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5********,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5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寄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肖某甲,男,曾用名“肖某乙”,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开设赌场(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均在逃)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和隆某甲(在逃)负责“抽水”、发牌,安排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赌徒,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负责“放哨”,先后在湖南省新邵县**镇**村村民隆某乙家、新邵县**镇**村村民王某丁家和**村村民隆某丙家、新邵县**镇**村村民王某戊家等地点组织胡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蒋某乙、邓某某、王某己等数十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百元起步,上不封顶,每把下注几千上万元。被告人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一共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除去所谓赌场“开支”,每人非法获利两万五千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各非法获利两千余元,被告人肖某甲在赌场“放哨”三天,非法获利六百元。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6月27日主动退还犯罪所得一万元。到案后,该五名被告人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借条(有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照片)、人民币现金(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书证:追缴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纸条、借条、住院治疗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相片;3.证人唐某甲孙某丙胡某某隆某丁、蒋某乙王某己孙某甲何某某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唐某乙孙某乙李某乙隆某戊唐某丙隆某己蒋某丁蒋某乙邓某某张某某唐某丁肖某丙隆某庚孙某丁唐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发牌“抽水”,系赌场关键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帮助赌场接送赌徒,系赌场重要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明知是赌场,仍在赌场“放哨”,帮助赌场运行,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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