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曾因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6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5********,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组**号附**号,因赌博(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网上追逃,于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5月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寄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5月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被告人肖某甲,男,曾用名“肖某乙”,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开设赌场(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湖南省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均在逃)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和隆某甲(在逃)负责“抽水”、发牌,安排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赌徒,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负责“放哨”,先后在湖南省新邵县**镇**村村民隆某乙家、新邵县**镇**村村民王某丁家和**村村民隆某丙家、新邵县**镇**村村民王某戊家等地点组织胡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蒋某乙、邓某某、王某己等数十人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百元起步,上不封顶,每把下注几千上万元。被告人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一共非法获利四十余万元,除去所谓赌场“开支”,每人非法获利两万五千余元。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各非法获利两千余元,被告人肖某甲在赌场“放哨”三天,非法获利六百元。
被告人蒋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主动投案,于2019年6月27日主动退还犯罪所得一万元。到案后,该五名被告人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借条(有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照片)、人民币现金(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2.书证:追缴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纸条、借条、住院治疗材料、刑事判决书及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相片;3.证人唐某甲、孙某丙、胡某某、隆某丁、蒋某乙、王某己、孙某甲、何某某、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唐某乙、孙某乙、李某乙、隆某戊、唐某丙、隆某己、蒋某丁、蒋某乙、邓某某、张某某、唐某丁、肖某丙、隆某庚、孙某丁、唐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甲、王某甲、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多次在不同地点组织赌博;被告人王某甲在他人开设的赌场发牌“抽水”,系赌场关键工作人员;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帮助赌场接送赌徒,系赌场重要工作人员;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明知是赌场,仍在赌场“放哨”,帮助赌场运行,该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东明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肖某甲现羁押在湖南省新邵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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