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甲、吴某甲诈骗、重婚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广州市***家庭服务中心经营者,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婚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及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5日,本院对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及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重婚罪、诈骗罪一案并案处理。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及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关于重婚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已经与莫某某结婚且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与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购置本市增城区****号“***”小区*幢***房后,在上址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与蒋某乙育有一女“吴某乙”,且被告人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将“吴某乙”入户于其家庭户口。

(二)关于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4月1日至4月3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伙同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均已起诉)经事前预谋进行“煨庄”式诈骗,再以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需要借用赌博网站账户并允诺支付账户保证金为诱饵,诱骗被害人任某某到本市增城区**街一间工商银行开办相关银行卡收取保证金,被告人蒋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丙使用被告人吴某甲提供的存有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卡并在柜员机上通过障眼法手段操作,令被害人任某某误以为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已经收到转账人民币200000元保证金,从而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密码及人民币200000元为限的赌博筹码,交由被告人蒋某甲使用该赌博网站账户进行“百家乐”赌博。其后,被告人蒋某甲通过使用被害人任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账户进行“百家乐”赌博的方式,分多次骗取得被害人任某某通过现金支付或者银行转账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63500元。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是实施“煨庄”式诈骗的情况下,除了负责提供的存有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卡,还向被告人蒋某甲提供了“郑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诈骗所得赃款。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吴某丙、吴某戊等人供述;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已、吴某庚、曹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5.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8.归案经过;9.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还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吴某甲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迪庚   

2020年5 月27日

附:

1. 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9册

3. 电子数据:光碟共6张,随案移送

4.本案扣押被告人蒋某甲、吴某甲的涉案物品、款项及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