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汨罗市**镇**村。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汨罗市**镇**村。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涉嫌赌博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2020年12月19日、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8年8月份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被告人兰某甲在其经营的**镇**村**超市内,采取微信或当面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接受他人投注77755。其中杨某某投注50元,何某甲投注600元,黎某甲投注340元,刘某甲投注2200元,兰某乙投注12500元,黎某乙投注90元,刘某乙、何某乙投注61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码单记录本等;2.辨认笔录;3.证人杨某某、何某甲、黎某甲、刘某甲、兰某乙、黎某乙、刘某乙、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
二、敲诈勒索罪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发现被害人何某乙与刘某乙通过伪造“地下六合彩”投注码单的方式骗取二人29000元。当晚20时许,被告人兰某甲通过电话将何某乙约至其经营的**镇**村**超市,蒋某甲则电话纠集龙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到达现场,蒋某甲等人通过暴力及言语威胁何某乙,要求何某乙支付蒋某甲、兰某甲40000元用作退还骗取的钱款及赔偿。何某乙当场支付给蒋某甲、兰某甲33000元后要求离开现场,蒋某甲要求扣押何某乙的车并要求何某乙出具一张十万元的欠条才放其离开,何某乙被迫将车交给蒋某甲并出具了一张十万元欠条。
次日凌晨1时许,何某乙电话联系兰某甲要求再支付5000元赎回其车,兰某甲答应后双方约定在汨罗市**镇**大酒店见面。蒋某甲、兰某甲、龙某某等人与何某乙、何某丙等人见面后,何某乙支付5000元给兰某甲,蒋某甲将车还给何某乙。后何某乙要求蒋某甲归还十万元欠条,蒋某甲不同意。于是何某丙等人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汨罗市公安局民警到达现场将蒋某甲、兰某甲等人带至派出所。
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被害人何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2.证人杨某某、楚某某、田某甲、田某乙、陈某乙、龙某某、陈某甲、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赌博、敲诈勒索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二被告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对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萍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甲、兰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9700****、1520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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