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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甲、余某某等盗窃、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刘罗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附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陶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站附近。2019年11月22日因招嫖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文某甲、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刘罗华涉嫌盗窃罪、强迫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余某某、刘罗华、蒋某甲驾驶贵CF****面包车到遵义市汇川区**镇**工地,将工地内的360个钢管扣件盗走并予以销售,得赃款1200余元,所得赃款由三人予以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对其进行价格认定,该360个钢管扣件价值1440元。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罗华、蒋某甲驾驶贵CF****面包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工地,将工地内的120个钢管扣件盗走并予以销售,得赃款400余元,所得赃款由二人予以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120个扣件价值540元。

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罗华、文某甲、蒋某甲驾驶贵CF****面包车到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路**工地,将工地内的60个钢管扣件盗走并予以销售,得赃款200余元,所得赃款由三人予以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60个钢管扣件价值240元。

4、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罗华、文某甲、蒋某甲驾驶贵CF****面包车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公司**工地,将工地内的1650个钢管扣件、1台高压洗车机、4个电动扳手盗走,并将该钢管扣件予以销售,得赃款3000余元,所得赃款由三人予以平分。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罗华等3人盗窃物品价值6696元。

5、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刘罗华、文某甲、蒋某甲驾驶贵CF****面包车到遵义市汇川区**工地,将工地内的1400个钢管扣件盗走并予以销售,得赃款4900余元,所得赃款由四人予以平分。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1400个钢管扣件价值为6346元。

6、2019年8-9月以来,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打算在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街道办事处ET酒吧收取保护费,要求ET酒吧每个月拿3万元给自己、每个月送100件啤酒、每天给自己留一个卡座。2019年9月19日,李某甲为达到收取保护费的目的,欲在ET酒吧使用暴力手段挑起事端,迫使ET酒吧答应自己的要求,其后,李某甲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刘罗华和陈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ET酒吧,被告人刘罗华等人到ET酒吧后便上DJ台强行将酒吧音乐关闭,并将ET酒吧7块LED显示屏踢坏,被害人赵某乙见状便向DJ台上扔啤酒罐,致使ET酒吧内的1台先锋牌碟机主板损坏。被告人刘罗华等人见赵某乙向DJ台扔啤酒罐,便持啤酒瓶等物品对赵某乙进行殴打,致使赵某乙受伤。经鉴定,ET酒吧被损坏物品价值3888元。

7、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10分,被告人刘罗华与李某甲、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及赵某甲一起在新蒲新区“独一味”烧烤店吃烧烤时,李某甲等人持砍刀、棒球棍等凶器无故对前来接赵某甲离开的蒋某乙、周某某、彭某某等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蒋某乙等人蹲着离开,期间,被告人刘罗华持塑料凳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大约10分钟后,被害人李某乙到“独一味”烧烤店吃烧烤,李某甲无故以李某乙包内有凶器为由要求收查包包,因李某乙不愿意,被告人刘罗华等人便对李某乙实施殴打,期间,李某甲持啤酒瓶将李某乙头部殴打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罗华、蒋某甲、文某甲、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罗华、蒋某甲、文某甲、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罗华多次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罗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两罪并罚。被告人刘罗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罗华、蒋某甲、文某甲、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罗华、蒋某甲、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9525****。

2、公安侦查卷拾壹册、行政处罚决定书、光碟叁张、机动车登记证书壹本、发票两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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