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镇**村**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道**号**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10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8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9日以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同年12月24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报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柱和被害人冯某翠在2017年认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18年8月22日分手,但分手后双方还继续有来往,并有感情纠缠。蒋某柱觉得被冯某翠这样长期拖着非常难受,于是想找冯某翠谈一下,确定两人关系,否则将杀死冯某翠后再自杀。2019年9月26日下午5时30分许,蒋某柱独自一人带着刀具从居住的出租房出发准备到阳江市江城区津朗工业区豪力工贸厂找冯某翠,想问清楚两人的关系。在去的路上蒋某柱看见冯某翠下班,随即开摩托车尾随冯某翠,蒋某柱在阳江市江城区白沙麻桥基围鸿利沙场路口追上冯某翠,要其讲清楚两人关系。得到冯某翠的回应后,蒋某柱认为冯某翠欺骗其感情,蒋某柱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往自己腹部刺了一刀,冯某翠见状下车就跑,蒋某柱随即向冯某翠腰部捅了一刀,并从后追上从后挽住冯某翠脖子,朝冯某翠胸前和身体捅刺多刀,在冯某翠倒在地上后,蒋某柱继续往冯某翠的颈部捅刺数刀,在确认冯某翠已经死亡后,蒋某柱往自己腹部捅刺了三刀,接着再往自己左手前臂割了三刀,然后切断自己摩托车的汽油管,点火燃烧摩托车,想引燃自己身体,以图自杀,但由于没法引燃自己,导致冯某翠的遗体被大面积烧伤,其本人被烫伤后持刀具步行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在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双捷村委会里塘村一铁路高架桥附近将被告人蒋某柱抓获。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冯某翠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左下胸背部、右锁骨部位、左上胸部分别致胸主动脉、右颈内静脉、左肺上叶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套、打火机、香烟、钥匙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华、马某福、冯某、冯某、冯某雪、冯某丝、蒋某、杨某朴、刘某珍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DNA检验鉴定意见、被害人冯某翠死因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阳江市江城区**路**道**号**房**;7.视听资料:阳江市江城区白沙中洲津朗台资工业大道五巷二号在2019年9月26日17时30分至17时50分房屋三楼、大门口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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