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5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11955********,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镇**社区**路**期**栋**单元**室。曾因盗伐林木罪于2003年9月22日被泸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曾因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福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14年7月27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16年1月17日被保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6日解除取保候审,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受“噶某某”委托为其寻找购买榧木的买主,蒋某某经李某某、段某某介绍后联系到买主“老张”,双方达成买卖共识并约定共同将榧木从隆阳区运往瑞丽市。12月9日,蒋某某等人找到驾驶员祁某某为其运输,并在隆阳区**组黄某某租赁给蒋某某等人的仓库内将榧木装上祁某某的云N*****货车后从隆阳区出发运往瑞丽市。在运输过程中,蒋某某与他人驾驶车辆在前探路,祁某某驾驶云N*****货车在中间行驶,李某某、段某某驾驶车辆在后。当日19时许,当祁某某驾驶云N*****货车行驶至保山市龙陵县镇安镇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在该车货箱内查获被告人蒋某某等人运输、出售的榧木锯材制品40件。
2015年12月10日,民警至隆阳区**组蒋某某等人所租赁的仓库内查获榧木锯材制品52件。
经鉴定,查获的92件榧木锯材,立木材积(蓄积)共计20.7283m3,其中:云N*****号货车货箱内装载的40件榧木锯材折合立木材积(蓄积)为8.9783 m3;隆阳区**办事处**社区**组居民黄某某出租屋内的52件榧木锯材折合立木材积(蓄积)为 11.75 m3。榧木木材,属红豆杉科Taxaceac S.F.Gray榧属Torreya Am.树种的木材,榧属(所有种)(Torreya spp.)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2016年1月15日,公安民警在怒江州贡山县**乡**村委会**小组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榧木锯材92件、车辆、手机等;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3.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榧木8.9783 m3,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 龙朝吟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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