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土家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5月1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恩施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月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月8月1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jclloveshe)联系微信号aaz1860186011、yan664887、fchnice、dashijieguokao2、zxy32820、dashijieguokao1向对方以“黄鹤楼”软蓝85元到90元一条、“芙蓉王”95元到100元一条、“红金龙”软精品60元到65元一条、“利群”70元到75元一条、“中华”软装180元到200元、硬装140元到160元一条的价格长期购买假烟。后在恩施市以芙蓉王(硬)每条130-150元、黄鹤楼(软蓝)每条110-130元、红金龙(软精品)每条75-85元、中华(硬)每条250-300元、利群(新版)每条85-90元的价格销售给田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以及在其父亲木材加工厂卖木料的工人等人,非法销售假冒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154876元。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恩施市火车站快递点收取2020年4月其通过微信联系“fchnice”购买的250条假红金龙(软精品)香烟时,在龙凤坝吉**(小地名:***)其父亲的木材加工厂内,被恩施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随后,在租住屋内又查获芙蓉王198.8条、黄鹤楼(软蓝)116条、中华(硬)23条、利群(新版)90条,共计677.8条。现场查获卷烟总价值为122190.00元。经聘请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查获的卷烟进行真伪鉴定,其鉴定结果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田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户籍材料,扣押清单,恩施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涉案物品入库单、出库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中国邮政银行交易流水账单,到案经过等;3.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交易截图提取笔录、微信转账****;4.辨认笔录: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无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申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提讯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