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宿迁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正月十五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其位于宿迁市**镇**居委会**组**号家中菜园地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22日被现场查获,经清点并铲除,共计1254株,后经抽样鉴定该植物为罂粟。另查,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罂粟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前科情况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对其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1709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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