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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新蔡县**镇**村**组其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4月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棠村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清点蒋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罂粟原植物共计615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苗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61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新蔡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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