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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蒋**,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文盲,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470907**,住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2020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蒋**在镇平县杨营镇**其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2月4日16时许,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予以铲除。经清点,在蒋**菜园里铲除罂粟幼苗850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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