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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遂平县常庄乡杜赵村翟湾北其承包的瓜地里架设粘网捕鸟,2019年8月1日,遂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查获粘网一张,鸟类死体两只。经鉴定,两只鸟类死体均为戴胜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拍摄的作案工具及鸟类死体照片;2.书证:政府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的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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