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61967********,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委**组,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村**屯。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宾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宾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家房屋南面树林旁边用粘网捕获野生飞禽40只左右(因无法确定种类价值没有确定),在其家中请朋友吃了20只左右(飞禽死体),之后送给朋友20只左右(飞禽死体)拿回去吃。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蒋东祥在其家房屋南面树林边采用同样方法捕野生飞禽,直到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共捕获各种野生飞禽共计140只。经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中心对该140只野生飞禽冻体进行鉴定:140只野生飞禽共分八类,其中松鸭3只,啄木鸟3只,灰喜鹊27只,朱顶雀75只,原斑鸫1只,普通6只,红腹灰雀2只,锡嘴雀23只,总计价值人民币41,400元。
经侦查,被告人蒋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获的飞禽尸体、捕飞禽工具、鸟笼等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材料;
3.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狩猎野生飞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非法狩猎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价值40,000余元的损失,应予赔偿上缴国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金山
检察官助理:于 淼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延寿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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