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止捕鱼的潇水河道双牌县**段,使用禁用的渔具密眼网捕鱼时被双牌县公安局抓获,并缴获鳜鱼等渔获物1.05公斤、渔具密眼网20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缴获的密眼网;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4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