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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14号 

被告人蒋XX,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XX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蒋XX在明知国家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在镇平县遮山镇罗庄村张拔庄东侧的潦河边自然水域布下“漂笼”非法捕捞水产品,被遮山派出所民警抓获。经查:蒋XX共起收漂笼53副,非法捕捞黄鳝、泥鳅、龙虾等各类水产品1.9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XX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检察官助理:刘艳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XX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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