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里村**。2006年4月24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原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月24日减刑释放。2015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8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日、10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3日下午1时某某,被告人蒋某某驾驶粤TUU****号小车,携带毒品一包窜至我市石某某区莲员某某78号附近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小车内查获白色结晶状固体1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80.1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廖**
2015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其他材料一批;
4、扣押的毒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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