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东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永州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蒋某某位于东安县**乡**村**组的家中查获一支猎枪。经鉴定:上述猎枪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猎枪照片两张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57466****)。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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