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藏于其位于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的车库内。2019年7月3日,丰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车库依法进行搜查,将上述2支枪支现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2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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