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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丰县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1日、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藏于其位于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的车库内。2019年7月3日,丰县公安局民警对该车库依法进行搜查,将上述2支枪支现场查获并扣押。经鉴定,上述2支枪支均系以火药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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