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11时50分至12时18分,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民警对被告人蒋某某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镇**村7社15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在其住处内查获疑似枪支四支、射钉弹一枚。2020年5月25日经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持有的疑似改制射钉枪是枪支,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火药;另一支疑似火药枪和一支疑似气枪均不能确定是否是枪支。
2020年5月21日,民警在被告人蒋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光荣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