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玉石生意,住江阴市**街道**村**弄**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1986年被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1988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1990年6月被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赌博于1990年9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于1996年12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赌博于2001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害人徐某某在澳门通过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借了25万元港币用于赌博。回江阴后,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徐某某催要欠款未果,于2017年2月26日微信联系被害人徐某某至江阴市**大厦**楼被告人蒋某某办公室内商讨还款事宜。因被害人徐某某无钱归还,2017年2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指使邓某某、魏某某、黄某某、占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徐某某带至江阴市**大厦**层顶楼被告人蒋某某的职工宿舍让被害人徐某某想办法还钱,期间因19楼至20层天台的防盗门被锁且天台上有藏獒看守,被害人徐某某无法逃离,直至2017年2月28日10时许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朋友报警后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魏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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