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2020年1月31日、4月10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一次退查于同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以资金周转、做银行转贷生意为由,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许诺月息1.2分至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从夏某某、胡某甲、余某甲、余某乙、林某某等28人处吸收公众存款420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所吸收资金部分用于向张某甲、陈某甲等人放贷收取利息,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借款本息,现已归还上述被集资人本金2300余万元,支付利息69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银行交易流水、个人账户明细、银行转账凭证、不动产登记查询确认单、查封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胡某甲、余某甲、余某乙、林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陈某丙、吴某某、张某乙、胡某乙、张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吴炜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十二册、补充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