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住宁海县**街道**路**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宁海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宁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成立,营业场所为**街道**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先后入职该分公司,并分任副总经理(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团队长、高级客户经理。2018年10月,该分公司注销;同年12月,上述分公司成员注册成立宁波**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继续担任上述职务。经查,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等人在明知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公开宣传且承诺还本付息,以“小鸡理财”、“小白租”等投资产品为名诱使多人出借资金,为上级公司非法吸收资金。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曾在宁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任职业务员,以前述相同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蒋某某以个人及团队名义合计吸揽5500余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以个人及团队名义合计吸揽1270余万元;被告人潘某某以个人及团队名义合计吸揽8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租赁合同、转账记录、工商登记、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鲍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6、电子数据:统计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均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吕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思坤
检察官助理 徐 宁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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