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花园**幢**室。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1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邓某某、盛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擅自从境外引进**期权、**投资等“投资理财”产品,以超高投资回报为诱饵,采用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蒋某某参与向颜某某、汤某某、徐某某等37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502000元,造成投资人损失人民币3972314元。此外,投资人还被以办卡等名目收费人民币2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等书证;
2.投资人颜某某、汤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共同行为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平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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