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9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现住西安市**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安市蒋某某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5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0日)。被告人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被告人蒋某甲得知西安市未央区**村准备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后通过巩某某(另案处理)、葛某甲(另案处理)与葛某乙(原**村党支部书记,另案处理)见面,向葛某乙提出在**村开发建设的意向。双方商谈后葛某乙应允蒋某某在**村开发建设。后唐某某(另案处理)、蒋某甲成立陕西**有限公司(已注销),唐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甲为**公司股东。陕西**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未央区**村签订联合建设协议。协议签订后,陕西**有限公司唐某某、蒋某甲等人在明知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房屋建成后对外销售从中牟利,该地块占股比例为蒋某甲40%、唐某某30%,葛某乙占干股20%、葛某甲占干股5%、巩某某占干股5%。经土地部门鉴定,**公司实际占用**村土地为61.19亩。建设后期唐某某、蒋某甲、葛某甲、巩某某四人认为该项目有利可图。后由葛某甲出面与未央区**村时任村主任王某某(已死亡)商议,占用与**项目相连的**村土地继续进行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经查,该项目共占用未央区**村土地71.88亩,其中53.47亩为唐某某、蒋某甲、葛某甲、巩某某四人共同出资合伙开发建设,该地块占股比例为唐某某30%、蒋某甲30%、葛某甲20%、巩某某20%。**村剩余18.41亩土地由葛某甲、巩某某二人出资合伙开发建设。被告人蒋某甲在开发建设**小区过程中非法占用**村、**村农用地共计114.66亩。以上项目建设完成后,被告人蒋某甲获利500余万元,用于购买**新区**小区房屋一套、该小区车位一个、汽车一辆。以上房产、车位、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申请鉴定宗地位于未央区**街道**村,占地面积:133.07亩。依据西安市未央区**、**2006年变更调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耕地47.78亩,园地64.82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81亩,其他农用地8.18亩,交通运输用地4.48亩;根据《未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997-2010年)(局部)》成果显示:基本农田区119.90亩,水域13.17亩。宗地上修建建筑物与构筑物、地面水泥硬化等,属在耕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破坏类型。该宗地建筑物与构筑物拆除、地面平整、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属于对耕地种植条件、水域及水利设施的严重破坏。
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陕西**有限公司注册及注销工商登记信息档案、联合建设协议、占地面积图、面积示意图、**村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市新农办发文件、未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土地利用现状图、2006**土地利用现状图、情况说明、**小区占地建设楼栋分布图、买房合同、购买车位合同及物业相关资料、购车相关凭证、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葛某乙、葛某甲、巩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浐灞分局耕地破坏程度初步鉴定意见、西安市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未央区**村**社区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西安大地测绘股份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小产权房,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强海涛
检察官助理:计文静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西安市**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房产、车位、车辆现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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