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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5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宁市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北路**号**号楼*单元**号,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雅居**号楼**单元**室,系北城集团**驾校校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蒋某某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村耕地6936平方米(折合10.4亩,其中5434平方米土地类型为基本农田,812平方米土地类型为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硬化路面,建设驾校训练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2017年3月3日,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对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蒋某某对非法占用的耕地进行了复垦。2019年9月12日,经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蒋某某对违法占用破坏的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村10.4亩耕地进行了复耕,做到了耕地数量没减少,耕作层基本达到了农作物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柴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达10.4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良杰

2019年1211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18253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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