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44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3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住龙岗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末,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公寓**房的被告人蒋某某在经过住在同一公寓**房时发现被害人孔某某将房门钥匙遗忘在房门钥匙孔上,遂上前将钥匙偷到手后离开。至2020年9月6日,蒋某某先后四次窜至**房,趁屋内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翻到孔某某放在家中的内裤及袜子闻,以满足自己的性癖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卫平
检察官助理 李金民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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