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81988********,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宝兴县,住宝兴县**镇**村**号。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受理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通过自己的淘宝账户(账户名为“魔力阿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内径16MM射钉枪加长钉套管”“防爆防锈无缝钢管”“特力007自动退壳射钉枪射钉器”等零部件,并在家中自行组装成一支射钉枪和一支高压气枪。
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组装的两支枪支分别为以压缩气体和火药气体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均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零部件组装成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高
检察官助理:耿利兵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宝兴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79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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