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四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2002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2002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减刑五年后于2010年7月2日被假释。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在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王建生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蒋某某租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区**楼**号以及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步行街**幢**楼**号店铺销售假冒LOUISVUITTON、CHANEL注册商标的商品。2019年11月4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从上述两处店铺内查扣尚未销售的假冒LOUISVUITTON、CHANEL注册商标的各类包、鞋、皮带等商品300余件,并抓获被告人蒋某某。经鉴定,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确认,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34852元。经讯问,被告人蒋某某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各类包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商标注册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叶姣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