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号,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房,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驾驶云******号皮卡车运送魏某某和窦某某至景洪市**镇**附近,让魏某某和窦某某走小路进入缅甸境内,蒋某某驾车从240口岸进入到缅甸境内接到魏某某和窦某某。2019年7月17日,蒋某某驾驶云******号皮卡车运送魏某某和窦某某至240口岸(缅甸境内),马某某为获取每人200元报酬,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豪爵牌摩托车从缅甸载魏某某和窦某某走小路进入中国境内,行驶至勐龙镇240石场土路上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蒋某某在勐龙镇240石场岔路口准备接应魏某某和窦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及户籍、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马某某、魏某某、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边境管理规定,驾驶车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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