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乡**村**组,现住云南省广南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为非法获利,经事前与越南籍人员黄某甲、黄某乙等4人联系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H****8的面包车在**省****村我国与越南边境处运送上述四名非法越境的越南籍人员到广东省东莞市。2020年7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途经合浦县**镇**高速桂海公安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等5人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及辩解;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疫情管控期间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大文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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