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71964********,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泰州市人,个体经营,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公寓**号(户籍地泰州市姜某区**路**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7年2月7日被原姜某市公安局罚款4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4月28日被原泰州市姜某区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17日被原泰州市姜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十九次组织陈某甲、李某某、曹某某等人在姜某区**公寓**号,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合计72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2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钱某某、李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2.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钱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元;
3.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3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曹某某、朱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4.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4日晚上,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李某某、孙某某、陈某乙,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5.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5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李某某、陈某乙、杨某某、朱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6.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6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7.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7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曹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8.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8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杨某某、林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9.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9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元;
10.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杨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1.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2.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1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李某某、陈某乙、林某某、朱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3.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晚上,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李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4.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晚上,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曹某某、杨某某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5.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李某某、陈某乙等四人,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6.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曹某某、杨某某、蒋某某、钱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7.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孙某某、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
18.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李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孙某某,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未收取);
19. 被告人蒋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在姜某区**公寓**号,召集曹某某、蒋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利用麻将牌以打“跌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00元(未收取)。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扣押涉案麻将桌2张暂存于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提供的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孙某某、陈某甲、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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