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无为市**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蒋某某与韦某某、邱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邱某某经营的东台市**镇**酒店**楼**包厢内多次组织许某某、钱某某、练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三人雇佣蒋某某带来的汪某某(另案处理)作为操盘手,由蒋某某提供赌博软件的帐号以及现场结算的资金,通过笔记本电脑操作申博赌博软件以玩“百家乐”的方式通过比大小赌输赢。2019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赌资计人民币26070元,此三天所涉赌资合计人民币148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与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婷婷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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