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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赌博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148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镇**村**楼**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单元**室。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9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在“BFX体育”网站注册赌博账号“jiangxingjie”以进行赌博活动,后其通过收取赌资帮助下注的方式聚集孙某某、沈某某、林某某等人参与赌博,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与参赌人员进行结算。其间,被告人蒋某某共计向上述赌博APP内投注人民币79852.09元(包括其本人赌资),收到赌博APP返现至其账户共计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某、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博富祥体育账户截图、充值情况截图、手机微信支付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蒋某某于上述时间注册赌博账号用于赌博以及帮助他人代为投注并从中牟利的事实。

2.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孙某某、沈某某、林某某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蒋某某到案的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蒋某某身的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韧思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801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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