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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蒋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甲为了获取钱财,预谋聚众赌博。2020年5月30日上午,蒋某甲与灌阳县黄关镇**村周家屯村民周某乙联系并确定在其家里聚众赌博,组织、招引杨某某、韦某某、周某乙及绰号“某某乙”等人以“撑船”方式进行赌博,当天参加赌博人数累计达20余人,蒋某甲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韦某某、周某乙、王某甲、蒋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5.电子数据(通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蒋智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蒋黎黎,绰号“老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黄关镇兴秀村桐子山屯202号201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黎黎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黎黎为了获取钱财,预谋聚众赌博。2020年5月30日上午,蒋黎黎与灌阳县黄关镇联德村周家屯村民周景千联系并确定在其家里聚众赌博,组织、招引杨林林、韦爱飞、周景千及绰号“老道”等人以“撑船”方式进行赌博,当天参加赌博人数累计达20余人,蒋黎黎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林林、韦爱飞、周景千、王忠、蒋人友、王海荣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蒋黎黎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5.电子数据(通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黎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黎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黎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蒋智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蒋黎黎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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