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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镇**村,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98k”、“蜗牛”等淫秽视频APP卡密牟某,经鉴定,“蜗牛”APP内169个视频片段为淫秽物品,“98k”APP内259个视频片段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购买淫秽视频APP的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记录、电话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胶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5.勘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远程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98k”、“蜗牛”等淫秽视频APP卡密牟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李曼凝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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