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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花园**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蒋某某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毒品违法行为,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被行政处罚40余次;因吸毒,于2019年1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予执行),于2019年3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3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不予执行);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4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9年4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于2019年4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5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5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6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7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5年4月1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于2019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后因罪犯蒋某某怀孕,该院于2019年1月28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1次,该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在无锡市惠山区312国道和锡西大道交界处,向臧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6克。

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提取的手机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锋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路**花园**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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