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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蒋某某贩卖毒品案、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 **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10月1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蒋某某,向其购买海洛因。当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以300元现金从绰号叫“华妹子”的一名女性(基本信息不详)手上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将上述海洛因交给被告人何某某;并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吸食(注射)了上述海洛因。

2.2018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蒋某某,向其购买海洛因。当天,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现金从绰号叫“华妹子”的一名女性手上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将上述海洛因交给被告人何某某;并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吸食(注射)了上述海洛因。

3.2018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蒋某某,向其购买海洛因。当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现金从绰号叫“华妹子”的一名女性手上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将上述海洛因交给被告人何某某;并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吸食(注射)了上述海洛因。

4.2018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钱给被告人蒋某某,向其购买海洛因。当天,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现金从绰号叫“华妹子”的一名女性手上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将上述海洛因交给被告人何某某;并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小区**栋**单元**的家中,与被告人何某某一起吸食(注射)了上述海洛因。

5.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分两次微信转账共计600元钱给被告人蒋某某,向其购买海洛因。当天下午,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现金从绰号叫“华妹子”的一名女性手上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到达被告人何某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的**小区**栋**单元楼下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蒋某某的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的驾驶室储物箱内搜获两小块共计净重0.17克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被搜获地点指认照片、毒品称重指认照片、尿液毒品现场检测结果照片、吸毒工具指认照片、吸毒地点指认照片;2.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重登记表、毒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3.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的供述;4.毒品检验报告、尿液毒品现场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五次贩卖海洛因给被告人何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两年内四次容留被告人蒋某某吸食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何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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