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四川、小日本,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自治县**镇**组**号,住**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贩卖给张某某
1、2020年5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附近的路边,以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净重0.19克)给张某某;
2、2020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楼下,以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净重0.19克)给张某某;
3、2020年6月7日至8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以5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净重0.19克)给张某某;
二、贩卖给高某某
4、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净重0.38克)给高某某;
5、2020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对面,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净重0.475克)给高某某;
三、贩卖给杨某某
6、2020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净重0.38克)给杨某某;
四、贩卖给马某某
7、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附近,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净重0.57克)给马某某。
2020年6月9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在石屏县**镇**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房内桌子上查获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0.1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高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5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林娇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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