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蒋某某,绰号“邓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巷**号**房,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宿舍**单元**室。1998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其居住的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宿舍**单元**室楼下收取了吸毒人员彭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长沙市**街街道内找外号叫“冯大妈”(另案处理)的人购买了人民币10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将购买来的海洛因截取一部分后,将余下的海洛因在长沙市国金街口交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在其居住望麓**街口收取了吸毒人员彭某某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人民币150元后,在长沙市中山亭史家巷找到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了人民币150元的海洛因,被告人蒋某某截取了其中一部分毒品后,将余下的毒品海洛因在其居住的楼下交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2019年7月31日,长沙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吸毒人员彭某某,并从其身上发现一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称量后净重0.23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彭某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23克中检测出海洛因成份。
2020年5月27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在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水风井*****宿舍*单元**室抓获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侦查照片、涉案人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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